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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推出全新司法跟踪栏目,助力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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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追踪》是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为适应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需求、打造专业律师团队而推出的新栏目。 2020年起,我们将定期跟踪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及其知识产权法庭等全国主要知识产权法庭的典型判决,帮助企业及时了解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动态,用我们的专业知识进行案例分析和解读,帮助企业推动创新和发展。

    追踪期间:2020年3月30日至4月13日

    本期案例:7

    2020年第10期(共第10期)

    编号:LN-SFGZ-20200415

    单位:隆诺律师事务所

    编辑:邓思涵、齐竹轩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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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民事纠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西湖龙井茶协会与红尖茶商标权侵权案

    案号:(2019)浙民终179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嵊州市红尖茶叶专业合作社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行业协会

    案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件简介

    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批准的产品(第30类)是茶。登记机关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西湖龙井协会)。注册有效期为2011年6月28日至2021年6月27日。2012年被原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嵊州市红健茶叶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红健茶叶合作社)在其经营的网店销售茶叶,被诉侵权产品的产品名称显示“赛西湖龙井”。西湖龙井协会认为,红尖茶社在产品名称中使用“西西湖龙井”侵犯涉案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级法院)。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红尖茶合作社侵犯了西湖龙井协会涉案商标权,判令红尖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红健茶叶合作社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提起上诉。

    浙江高院认为,红尖茶叶专业合作社在其网店产品名称中使用了“赛西湖龙井”字样,且与产品名称中的其他内容相对分离,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是一个具有识别产品来源功能的茶叶品牌。这是商标使用,而不是描述性使用。此外,红健茶叶合作社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茶叶产品与“西湖龙井”茶叶产品一样好或更好。其利用“西湖龙井”进行宣传,极易误导消费者,贬低“西湖龙井”茶的品质,构成虚假广告的不正当​​竞争。由于被诉侵权行为属于同一行为,且违反了不同法律,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红尖茶叶合作社停止侵犯涉案商标权的行为足以规范被诉侵权行为。浙江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规则

    1.商标法意义上的描述性使用,是指为了描述或者说明自己的商品名称或者其他事项,合理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且该商标具有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情况。该货物应明确排除在外。

    2、未经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近似的标志来识别商品来源的,构成商标使用。

    涉案商标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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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行政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

    乔丹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乔丹体育商标行政纠纷案

    案号:(2018)高法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有限公司

    案由:商标纠纷行政纠纷

    案件简介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已注册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以下简称系争商标,见附图)。 2012年10月31日,迈克尔·杰弗里·乔丹(简称迈克尔·乔丹)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系争商标。 2014年4月14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标纠纷裁定(以下简称被诉裁定),维持了诉争商标的有效性。迈克尔·乔丹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对他的判决。一审法院判决:维持被告判决。迈克尔·乔丹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迈克尔乔丹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在先姓名权、肖像权。本案中,诉争商标由上方的图形和下方的“乔丹”字样组成。乔丹公司明知迈克尔·乔丹在我国具有长期、广泛的知名度,但仍使用“乔丹”申请注册系争商标。这很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系争商标标注的商品与迈克尔·乔丹有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从而给公众造成损害。迈克尔·乔丹的先前姓名权。诉争商标标识中的图形仅为黑色人体剪影,除身体轮廓外,不包含任何与再审申请人相关的个人特征。此外,迈克尔·乔丹不享有与该标志对应的行为相关的其他法律权利。其他自然人也可以实施相同或者类似的行为。该标志无法识别,迈克尔·乔丹不能享有与该标志相关的肖像权。 (二)诉争商标的注册不存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损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三)诉争商标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被告裁定及一、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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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规则

    1.特定自然人的姓名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悉,并与该特定自然人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的,该特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未经许可,将他人享有姓名权的名称注册为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所标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特定自然人存在背书或者许可等特定联系。人,构成对他人在先姓名权的侵犯。侵权。

    2、肖像权保护的“肖像”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并含有足以使公众识别其对应的特定自然人的个人特征,使该肖像能够明确指称相应的权利主体。无法识别的标志不能受到肖像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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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商标

    作者·作者·权利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中央电视台与上海巨力侵犯著作权案

    案号:(2017)沪0115民初88829号

    原告:中央电视台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聚力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案件简介

    中央电视台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经欧洲足球协会联盟和中央电视台授权,独家享有中央电视台通过信息网络制作播出的《2016年欧洲足球锦标赛》赛事网络转播权在中国大陆。节目权利。央视认为,上海巨力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巨力公司)通过其运营的网站“PPTV巨力”(以下简称“PPTV巨力”)的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2016年欧洲足球锦标赛《法国VS法国》的赛事信息。未经许可,称为上海巨力公司)。 《罗马尼亚》和《瑞士VS阿尔巴尼亚》两档足球比赛节目(以下简称“涉案足球比赛节目”)声称,涉案足球比赛节目的实时在线播放侵犯了其对涉案足球比赛节目的转播权或其他权利。遂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海巨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万元。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认为,首先,本案应当适用著作权法而非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涉案足球比赛节目进行保护。其次,涉案足球比赛节目构成电子作品。三、上海巨力公司通过互联网实时直播涉案足球比赛节目,侵犯了中央电视台对涉案足球比赛节目“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不构成公平竞争。使用。最后,虽然根据案内证据无法准确计算实际侵权损失和利润,但可以证明明显超出了法定最高赔偿限额。因此,应统筹考虑,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据此,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判决上海巨力公司赔偿央视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费用15万元。

    裁判规则

    1.对于知识产权专门法已作详尽规定的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上不再提供额外保护。涉案足球比赛节目是否被认定为作品并受到著作权保护,还是被认定为录像制品或含有连续图像的信号并受到邻接权保护,涉案足球比赛节目的争议焦点在于:该案件可以而且应该在《著作权法》的框架内解决,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提供额外的保护。

    2.著作权法应对作品的独创性提出最低要求。一般来说,只要作品体现了作者的个性,就会满足最低的原创性要求。作品的原创程度与作品保护的强度有关,而不是与给予作品版权保护的条件有关。涉案的足球比赛节目,通过多机位设置、镜头切换、慢动作回放、精彩镜头的捕捉、故事的塑造以及创作者的创作,充分体现了创作者对连续图像在自己意志下的掌控。导演。选材、剪辑、处理都是原创的,连续的图像当然是可感知的,满足“固定性”的要求,从而构成了准电子作品。

    3、通过互联网实时直播作品,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的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不过,鉴于我国已于2006年批准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其中规定了“向公众传播的权利”,通过互联网进行实时广播的行为也应根据我国的法律进行调整。可以适用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按照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著作权人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规定规定。

    4、以营利为目的,超过合理限度使用涉案作品,产生实质性替代效应,与涉案作品权利人的正常使用相冲突,无理损害涉案作品的合法权益的。损害权利人利益,不构成合理使用。

    5、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难以准确计算,但如果案件证据表明明显超过法定最高赔偿限额,则可以合理确定上述赔偿数额法定赔偿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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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足球比赛节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中文在线与苹果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上诉人(一审被告):苹果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案件简介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经授权取得《沧海》、《昆仑》(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中文在线发现,可以通过苹果公司运营的App Store下载应用程序“古董局中局-阴谋策略小说合集”(以下简称涉案应用程序)。申请书包含本案涉及的作品。中文在线认为,苹果公司侵犯了其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城区法院)提起诉讼。东城区法院认为,苹果公司有能力控制和管理通过其平台传播的应用程序,并直接从应用程序中获利。因此,认定苹果公司并未对利用其网络服务侵犯涉案作品著作权的开发者进行全面处罚。其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犯了涉案作品信息的网络传播权。据此,东城区法院判决苹果公司赔偿中文在线经济损失51万元。苹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基于同一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审字第1853号中已认定苹果公司对其平台上传播的应用程序具有较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因此苹果公司应当知晓认为开发商未经许可通过涉案应用程序提供涉案作品,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阻止损害扩大,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沿用此前生效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规则

    1.网络服务提供商对其平台上传播的应用程序具有较强的控制和管理能力。与单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同,基于这种管理控制能力可以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识别。应用程序开发者应该意识到他们未经许可提供作品。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基于相同事实,本案应当按照原生效裁判的认定进行审理。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腾讯与某互联网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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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件简介

    深圳市某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涉案网站)运营的“截图”网站(***)(以下简称涉案网站)以及“截图”、“对话生成器”等9款手机应用程序某些网络公司),可以允许用户编辑生成一系列与微信场景界面相同或相似的界面截图,包括微信首页、微信对话、微信红包、微信转账、微信钱包、好友应用等一家互联网公司在网站上声称。涉案应用软件称其为“所有微商都用的营销神器”、“聊天转接效果100%一致”,并发布了制作虚假截图的教学视频和指南。腾讯认为某互联网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互联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南山区法院认为,首先,涉案“微信表情、微信支付图标、微信红包详情页、微信红包气泡、微信图标”在色彩组合上均体现出一定特征。以及线条、比例以及图文的排列与组合。个人的选择和原创的表达具有审美意义,构成艺术品。其次,某互联网公司在“截图”网站和9款涉案应用程序上提供了与腾讯涉案美术作品相同或仅略有不同的图案,让用户在他们选择的时间和地点。包含相同或实质相似艺术品的页面侵犯了腾讯公司涉案艺术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三,某互联网公司作为软件开发商和运营商,利用腾讯的竞争优势和智力成果,向消费者提供制作虚假截图的工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长此以往,会降低微信软件的社会评价,导致微信用户流失,损害消费者合法利益和市场竞争正常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南山区法院判决某互联网公司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5万元。

    裁判规则

    1、微信表情、微信支付图标、微信红包详情页、微信红包气泡、体现原创表达、具有审美意义的微信图标构成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艺术品。

    2、在网站、应用软件上提供与他人艺术作品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图案,使软件用户在选择的时间、地点获得与他人艺术作品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页面,构成侵犯艺术作品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3、软件开发者利用权利人的竞争优势和智力成果,向消费者提供相关虚假内容制作工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公平。这种不公平行为还会降低权利人产品的社会评价,导致用户流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和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判决尚未公开,裁判规则根据法院正式报告总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西安嘉韵社与江苏海豚侵犯著作权案

    案号:(2020)京73民终11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海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西安嘉韵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

    案由: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案件简介

    西安嘉云社数字娱乐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嘉云公司)认为,江苏海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啃老族”应用软件(以下简称涉案软件)江苏海豚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豚公司)提供的《大秦帝国》《崛起》(以下简称涉案电视剧)视频链接搜索服务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涉及的电视剧。遂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江苏海豚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9.5万元及合理维权费5000元。元。朝阳区法院认定江苏海豚公司为涉案电视剧提供视频链接搜索服务,构成共同侵权,判令江苏海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合理维权费用2000元。江苏海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首先,江苏海豚公司作为视频链接搜索服务提供者,应具备较高的信息管理能力,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其次,涉案软件设有“推荐”、“国产”、“美剧”等栏目,还设有涉案电视剧的海报、收视率和内容介绍。由此可见,江苏海豚公司对检索结果进行了一定的筛选、编辑和整理。最后,江苏海豚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影视作品的服务提供商,应该意识到,有权提供影视作品完整播放服务的通常是少数合法授权的视频内容提供商。在这种情况下,不会将已经合法注册的非法网站排在​​搜索结果的前列,并标注“无广告”等特征,超出了普通搜索链接提供商的行为范围。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规则

    专门提供影视作品链接搜索或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对于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但仍会推荐、编辑、整理、提供未经合法授权的非法网站提供的视频。挂号的。链接搜索服务存在主观已知故障,客观上扩大了直接侵权范围,构成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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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案电视剧

    垄断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扬子江药业等与合肥医工药业有限公司垄断案

    案号:(2019)苏01民初1271号

    原告:扬子江药业集团广州海瑞药业有限公司、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合肥医工制药有限公司、合肥恩瑞特药业有限公司、南京海辰制药有限公司(已撤诉)

    案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案件简介

    2006年11月30日,扬子江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公司)与合肥医工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工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同意药业公司将他定原料药(以下简称涉案原料药)片剂的生产批准文件和技术转让给扬子江公司,但原料药制剂和硬胶囊的生产技术被转让给扬子江公司。保留。同时,医药公司要求扬子江公司签署一份名称为“德洛他定多元酸碱金属或碱土金属盐复盐及其药物组合物”的《专利使用》,专利号为ZL02128998.0(以下简称“德洛他定多元酸碱金属或碱土金属盐复盐及其药物组合物”)。 998专利)。 《权利转让协议》,约定扬子江公司为共同专利权人,未就许可费用达成一致。 2015年,扬子江公司的关联公司、案外人海慈公司申请涉案原料药生产许可。同年,其申请的相关专利也获得批准,并于2018年11月30日获得原料药生产注册批件。2011年起,医疗、工程企业调整了原料药单价和佣金费用。 API的单位价格已从最初的15,600元/公斤逐渐提高到48,000元/公斤。 2017年9月22日,杨氏河制药集团广州毛发制药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称为Hiraui Company),杨氏河公司和Hefei Enruite Pharmaceutical Co.工业公司和医疗公司的法律代表签署了一项合同,该合同涉及原材料的“长期购买和销售合同”,以规定Hirui Company将从9月起从注册公司那里购买该案的原材料1,2017至2022年12月31日,将购买量和单位价格限制在48,000元/公斤,并同意高额销售损失。两位原告认为,医疗工程公司,entruit公司和Nanjing Haichen Pharmaceutical Co.,Ltd。(以下称为Haichen Company)已经实施了市场滥用,例如限制交易,设定不公平的高价,绑定不合理的交易和附加不合理的交易,状况。因此,被告被起诉到南京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为南京中级法院),要求一项裁决命令被告制止侵权,并补偿被告的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亿元的经济损失和合理的费用。 50万元。在审判期间,两名原告撤回了针对Haichen Company的诉讼。

    南京中级法院裁定,两名被告通过限制交易,以不​​公平的高价出售商品以及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来滥用其市场优势。原告和被告签署的相关协议由于违反了反垄断法的强制性规定而被发现无效。因此,南京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医疗工程公司和招募公司应立即停止其侵犯市场优势的垄断行为,相关协议无效。医学工程公司和招生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1,593,567元,医学工程公司赔偿原告遭受的经济损失为16,728,771元,医疗公司和Enruit Company赔偿了原告的合理费用,500,000 rmb 500,000 rmb RMB RMB RMB RMB RMB RMB RMB。 68,822,338。

    裁判规则

    1。根据有关国家药物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药物生产受国家严格监督。原材料没有用于制备生产单元的替代性。原材料市场构成一个独立的商品市场,相关的区域市场是中国大陆市场。

    2。当API市场中只有一家公司获得了国家食品和药物管理局颁发并通过GMP认证的相关批准时,该公司在API的生产和销售市场中拥有完整的市场份额,并且有能力确定价格,调节供应并添加其他交易。有条件的市场控制能力和绝对市场优势。

    3。基于合理的期望,即买家将来能够生产自生的API,API的供应商签署了与买方的长期购买和销售合同,并同意高额销售损失,从而导致买方无法使用自生产的API。该协议不利于买方。对交易期权的不合理限制构成了限制交易的垄断行为。

    4。供应商和购买者都有上游API的供应关系以及下游API和准备工作的竞争关系。供应商不合理地提高了API的供应价格,从而在API和制备市场中具有额外的竞争优势。为了同时控制上游和下游市场,滥用了市场优势。

    5。当供应商具有主要的市场地位时,它迫使买方在同意提供买方之前签署一项协议放弃其权利。本协议的内容违反了反垄断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无效。供应商的行为还通过施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构成了滥用市场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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